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夫妻居住的房屋,任一方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需经另一方同意。如果出售房屋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进行处分,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处分。但如果是出于家庭生活必要支出的情形,可以依照生活需要加以处分。同时,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屋的财产来源是共同的,则另一方仍然有权利对该房屋进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