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总量,结合卫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
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遵循“依法依规、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先批后用”原则,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编外人员管理长效机制,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范围和对象
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使用的非在编工作人员。不包括服务外包、季节性临时用工等人员。
具体要求
(一)规范编外人员岗位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岗位主要为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和部分辅助性岗位。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律不得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任职。
(二)规范编外用工计划管理
1、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使用编外人员。各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书面向市卫计委提出编外用工计划申请,由卫计委统一审核并上报。用工申请应写明具体用人单位、用工原因、用工岗位、用工人数、用工期间、工资总额等。
2、坚持“总量控制,从严把握”的原则核定编外用工计划。现有在编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用工。超出单位经费保障能力的不得使用编外用工。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可以推向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用工计划。
3、各单位编外用工可在当年提前一个月向市卫计委提交《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备案表》(附件一),经市卫计委审核报市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聘用编外人员。
(三)规范编外人员招聘程序
编外人员聘用工作由用人单位在经核准的编外用工计划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招聘简章,由市卫计委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义务,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资格或能力等。
3、用人单位应与新聘编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15日内,填写《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变动备案表》(附件二),报市卫计委审核后报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