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确认所有权,就是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
确认所有权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因此,确认所有权并不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向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权利。
确认所有权是民法保护所有权的一种独立的方法,并且是其他保护方法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所有权的案件,首先应该明确所有权的归属,然后才能根据所有权受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返还原物,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三)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四)请求停止侵害
请求停止侵害,是指所有人在其财产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如果侵害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对所有人的财产的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则所有人不能请求停止侵害,而只能提出其他请求。
(五)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是指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
加害人不修理时,所有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的办法,使遭受损坏的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与原来的状态大体相等,而不是使财产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以前的状况完全一致。
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否则就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
(六)赔偿损失
请求赔偿损失,是指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补偿所有人的损失时,所有人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同时,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