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给付财产的原因是该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即当原因不存在时,法律行为即不存在或不发生效力。
通常的负担行为都是有因行为,包括买卖、互易、租赁等。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无因行为非常典型的当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就是典型的无因行为,一个人无论他取得票据的方式是什么,理论上来讲他都享有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支付人还享有一定的物上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