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户月人均717元提高到806元。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9800元提高到11189元,照料护理标准半失能由原来每人每年2016元提高到2515元,全失能由原来每人每年2419.2元提高到3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