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对非法行医罪作了最新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从事医疗卫生活动的人员,无证行医或者在擅自行医的范围内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且经检验或者检查属于医疗事故或者没有担负医疗后果责任的医疗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非法行医行为的“无证”是指未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诊所、诊所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擅自行医”是指未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诊所的工作人员资格,未经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诊所授权,从事限定于该机构、科室、诊所职务范围之外的医疗卫生活动。
此外,解释还规定,从事医疗卫生活动的人员,在擅自行医的范围内治疗患者,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没有担负医疗后果责任的医疗事故,或者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