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超出部分即为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