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二、原告或者公诉人密切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发表意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互相补充,拾遗补漏。
三、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要使用法言法语,用语简练,结合法律依据,分层次、有逻辑,条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