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双方已经口头私了,仍然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未报警但在事故现场撤除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如果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如果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则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