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县城公租房(第一、第二、第三期廉租房)按5元/月/平方米标准执行;
2、位于城郊公租房(第四期廉租房)及园区公租房按3元/月/平方米标准执行;
3、位于极贫乡、边远镇公租房(简嘎乡、沙子乡、革利乡、良田镇、六马镇、本寨乡)按1元/月/平方米标准执行;
4、中心集镇(丁旗街道、双龙山街道、扁担山镇、募役镇、马厂镇、江龙镇)按1.5元/月/平方米标准执行;
5、教师公租房租金标准另行规定。
6、孤、老、病、残等少数特殊困难家庭经县住房保障部门专题明确租金可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