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为了在经济活动中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05年8月23日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