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55%;
2.二级医院报销60%;
3.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报销65%。
4.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的,参保居民应首先自负10%,再按上述比例报销;
5.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报销50%;
6.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8%。
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
1.经鉴定患有尿毒症的参保居民实施血液透析的,报销50%;
2.肾(肝)移植术后参保居民服用抗排异药物的,报销50%;
3.其他门诊大病暂不在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