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3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不低于60%,城乡居民不低于50%;对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各地要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作用,更好减轻群众费用负担。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按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规定需使用2种及以上特殊药品的,经两名或以上特殊药品责任医师评估后,按特殊药品规定报销。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调整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也不得通过单设起付线、支付限额等降低参保患者特殊药品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