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