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1.国有企业董事、经理、监事、总会计师等职务人员的薪酬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
2.薪酬由劳动合同或任职合同规定,应与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业绩紧密相连。
3.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根据产业特点、组织结构、职位等级、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岗位技能、工作量及工作性质等具体标准。
4.国有企业应实现薪酬公开透明,向职工及社会公布薪酬管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5.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薪酬的风险控制,防止过高过低的薪酬分配对企业经营造成风险。
6.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是暂行性质的,后续可能会根据实践经验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