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收到工抵房时,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 签订抵债协议时的会计处理:
- 房地产公司(债务人)应终止确认抵债资产和清偿债务。如果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这个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 例如,如果房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为2000万,而用以抵债的房产账面价值为1400万(市场价值1900万),则应确认600万的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建筑企业(债权人)在签订抵债协议时,由于资产尚未完工,不能确认资产的成本,因此会做以下会计处理:借记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1900万,贷记投资收益100万,贷记应收账款2000万。
2. 抵债资产交付时的会计处理:
- 当房地产公司交付房产时,会将预收账款转为开发产品,并确认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建筑企业在房产办理证照下来后,可以将房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3. 税务处理:
-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 建筑企业需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确认建筑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总的来说,在进行工抵房的账务处理时,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都需要考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确保所有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都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双方应保留所有相关的协议和凭证,以备未来的审计和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