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共享后,门诊使用方法如下:
1. 参保人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在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就医门诊手续,在指定医疗机构内,凭社保卡、身份证办理就医门诊手续,发生门诊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 参保人在本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发生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住院费、门诊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均不支付。
3. 参保人使用社保卡在非本区县的医疗机构门诊,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可先行自付现金,再凭发票到本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