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关于禁止公务接待和公务活动中提供使用名贵特产和消费酒类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提供餐饮服务,不得在公务接待中饮酒,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一般公务接待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部门负责人审批;重要公务接待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预先履行审批手续的公务接待,须在公务活动开始前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